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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影视行业政策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宣传文化事业和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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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2-22 06: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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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宣传文化事业和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宣传文化事业和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推动文化建设发展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委工作要求,不断优化政策环境,进一步推动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和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落实宣传文化专项经费 每年安排宣传文化专项经费,重点用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城市形象宣传、新闻精品生产、组织举办重大文化活动、打造文化品牌、推进“书香南通”建设、加强江海文化研究和落实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专题宣传等年度重点宣传文化项目。 二、推动文旅产业做大做强 (一)支持文旅产业重点项目 每年建立南通市文化产业年度重点项目库,对列入年度重点项目库,具有显著示范效应和产业拉动作用的市区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给予补助。对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下同)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制造业项目,按实际投资1%予以补助;对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服务业、文化批零业项目,按实际投资2%予以补助;对实际投资300万元以上的数字文化项目,按实际投资5%予以补助。对以上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需要重点资助的重大文化项目、重点文化企业的引进和培育等,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最高补助500万元。 对实际投资2亿元以上、目标为4A级以上旅游景区的市区新开工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二)支持文旅企业发展壮大 对首次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首次获得提名的,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首次入选“江苏民营文化企业30强”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对新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对首次进入“规上”统计库的文化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文化服务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2000万元、5000万元的,文化批零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3000万元、5000万元的,文化制造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对星级旅游酒店年销售收入首次达10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对新获评的国家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酒店,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50万元。对新获评的省级特色旅游饭店(文化主题、绿色、精品休闲度假),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新评定的国家甲、乙、丙级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对新获评的省五星级、四星级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30万元。 对从业人员(缴纳社保满6个月)20人以上的规上数字文化企业,年度在岗人员同比增加的,按每增加一人3000元标准给予企业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万元。 (三)支持文旅产业载体平台建设 对新获评的国家5A级景区、4A级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万元、100万元。 对新建成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广播电视和视听产业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50万元。 对新获评的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新获评的省级文化科技园区、省级文化科技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20万元。 对新建成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旅游休闲街区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补助50万元、20万元。 对新获评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100万元。 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乡村旅游重点镇,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50万元。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20万元。 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工业旅游区、智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20万元。 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版权示范园区(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20万元;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版权示范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 加快旅游景区智慧化发展,鼓励A级景区将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5G等技术引入旅游体验、产业发展及管理等环节,对景区在智慧化服务、智慧化互动以及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新空间新场景打造等方面的投入进行补助,按照硬件设备及软件开发投入的10%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推动创意设计行业发展 对获得省“紫金奖”文化创意设计大赛金奖、银奖、铜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1万元一次性补助。 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新获得命名国家级、省级大师工作室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 对于分离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意设计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的,按其年销售收入的1.5%予以补贴,补贴不超过三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文旅企业利用南通非遗、文博、景区等资源开发文创产品,企业年销售收入达30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当年原创文创产品销售收入的3%予以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30万元。 (五)支持文化旅游招商和宣传 围绕培育和打造核心产业,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定期编制文旅产业投资目录,组织开展招商推介。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南通文化旅游宣传推广活动。 每年安排促进文化旅游消费专项经费,用于旅行社、旅游卡、景区门票等优惠补助。 促进文化演艺市场繁荣发展,对组织举办大型(单场5000人以上)演唱会、音乐节等演出的主体,经事先申报,每场给予本地演出门票收入2%的补助,不超过30万元。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发挥文旅发展基金等相关基金作用,对市场前景好、成长速度快的优质项目给予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推出文旅金融创新产品,通过票据抵押、无形资产抵押等形式加大对文旅企业融资规模。对企业因文旅项目开发向金融机构申请的中长期项目贷款,按照年实际产生利息的30%予以贴息,单笔贷款贴息不超过3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七)拓展提升文化空间 每年对新验收通过的“韬奋书房”建设管理主体进行奖补,按其规模,视情补助10万元、5万元、2万元。 每年安排博物馆发展专项经费,用于博物馆藏品征集、文物保护等补助。 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新评定为国家一、二、三级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新、改、扩建项目的,按新增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参观人次1万以上、展厅面积达到100、500、1000平方米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免费开放补助;引进高品质公益展览或输出本土高品质公益展览的,按其规模每场给予2—5万元补助,单个博物馆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自主原创性展览被评为国家、省级精品、推介或巡展项目的,分别补助20万元、10万元补助;本馆人员在省级及以上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的,按出版费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被授予国家、省博物馆研学基地或教育项目被评为国家、省级推介示范项目的,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 支持小剧场、演艺新空间建设,对投入3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对获省示范小剧场认定的管理主体,给予一次性等额配套补助。 三、鼓励支持文艺精品创作生产 (八)支持重点文艺精品生产 采取公开申报、专家评审等竞争机制征集项目,建立南通市重点文艺精品生产项目库。对列入重点项目库,具有显著社会效益、体现南通元素、展示南通形象的原创文艺项目和舞台艺术精品,予以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入30%的资助,一般不超过300万元。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文艺精品生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资助额度可突破限额。 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资助戏剧、电影(包括动画电影、纪录电影)、电视剧(包括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广播剧、歌曲、图书(包括文学类图书、通俗理论读物和少儿读物)、网络文艺(包括网络文学、网络剧、网络电影、微短剧、网络纪录片、网络动画片、网络综艺)等七类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项目,择优资助15部左右重点作品。资助金额不超过投资总额的30%,戏剧每部最高资助60万元,电影每部最高资助80万元,电视剧每部最高资助100万元,电视动画片每部最高资助50万元,电视纪录片每部最高资助60万元,广播剧每部最高资助20万元,歌曲每首最高资助20万元,图书每部最高资助10万元。网络文艺作品资助金额按省相关要求另行确定。 (九)嘉奖原创文艺创作成果 对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群星奖等国家级常设性文艺奖项和江苏省“五个一工程”奖、“五星工程奖”及其他省级常设性文艺奖项最高奖次的原创作品,给予等额配套补助。对获南通市“五个一工程”奖的原创作品,按省补助标准的30%进行补助。对获得国家、省重点资助(含艺术基金资助、小剧场精品剧目认定等)的项目,给予等额配套资助。 在国内重要文学期刊发表文学作品的,按稿酬的双倍予以补助。对其他市区文化企业为前三出品方(南通出品方拥有评奖申报权和奖项荣誉权)的原创艺术成果补助标准分别为: 1.电影: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时长90分钟以上的,给予10万元补助;在央视电影频道播出、时长90分钟以上的,给予30万元补助;进入电影院线放映并且票房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补助。 2.电视剧:在央视综合频道(一套)黄金档播出的,给予每集10万元补助,累计每部不超过300万元;在央视综合频道(一套)其他时间段及央视其他频道播出的,给予每集6万元补助,累计每部不超过150万元;在江苏电视台各频道播出的,给予每集3万元补助,累计每部不超过100万元。 3.纪录片:在央视综合频道(一套)播出的,给予每集15万元补助;在央视其他频道播出的,给予每集10万元补助;在江苏电视台播出的,给予每集8万元补助。以上累计每部均不超过100万元。 4.广播剧:在央广中国之声频率播出的,给予每集10万元补助,累计每部不超过50万元;在央广其他频率播出的,给予每集8万元补助,累计每部不超过50万元;在江苏省台各频率播出的,给予每集5万元补助,累计每部不超过30万元。 5.动漫:在央视少儿频道17:00—19:00时段播出的,每集补助5万元,累计每部不超过80万元;在央视少儿频道其他时段播出的,每集补助3万元,累计每部不超过50万元;在江苏电视台动漫频道17:00—19:00时段播出的,每集补助2万元,累计每部不超过20万元;在江苏电视台动漫频道其他时段播出的,每集补助1万元,累计每部不超过10万元。 联合生产的作品,补助资金按照合同中所规定的相关责任和版权享有情况由各方协商分配。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获奖作品不叠加享受资助和成果奖励,按最高额度补助。 (十)鼓励优秀剧目演出 应国家和省级宣传文化部门邀请在国家大剧院、江苏大剧院演出的优秀剧目,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鼓励市属国有文艺院团组织优秀剧目赴基层一线开展演出,每场给予2万元补助,每年度累计不超过150万元。 鼓励文艺院团、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获国家级、省级文化奖项的优秀剧目,赴市外商业演出的,分别按5万元、3万元/场给予演出补助,每家院团(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赴境外演出,按10万元/场给予演出补助,每家院团(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十一)鼓励引进高雅艺术精品剧目 每年在市直相关剧场有计划引进一批高雅艺术精品剧目,由剧场提出方案后实施,每年度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资助。 扶持“小剧场周周演”,年引进小剧场精品剧目50场以上的,经认定给予每场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单个剧场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60万元。 四、加强人才引进和培育 (十二)支持新闻人才引进和培育 对市属新闻单位引进的优秀新闻人才,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3年内给予每月3000元的生活津贴;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的,3年内给予每月2000元的生活津贴。对引进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具有博士学位的,3年内给予每月3000元的生活津贴;具有硕士学位的,3年内给予每月2000元的生活津贴。 对获得中国新闻奖的,给予创作单位50万元奖励,其中包含一等奖作者(主创人员)3万元奖励,二等奖作者(主创人员)2万元奖励,三等奖作者(主创人员)1万元奖励;对获得江苏新闻奖的,给予创作单位10万元奖励,其中包含作者(主创人员)0.8万元奖励。对获得长江韬奋奖的,给予获奖者3万元奖励;对对获得戈公振新闻奖的,给予获奖者1万元奖励。 (十三)支持文艺人才引进和培育 对新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硕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本科或中级职称的紧缺文艺人才,分别给予每年12万、9万、5万元综合补助,连续补助5年。柔性引进的,5年内可按一定比例给予综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对引进的优秀高校毕业生,给予每年8万元综合补助,连续补助5年,具体办法另行确定。 支持设立文艺家工作室。对设立市级文艺家工作室的,以3年为一个资助周期,第一年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一个资助周期内,作品获得国家级奖项的,每件奖励5万元;获得省级文艺奖项的,每件奖励3万元。一个资助周期结束后,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开展考核,视文艺家工作室成果情况,确定是否延续下个资助周期。 鼓励文艺工作者加入各类文艺家协会。新加入中国文联所属各文艺家协会、中国作家协会的,一次性补助创作经费1万元。 在中国美术馆、国家博物馆等国家级场馆举办书法、美术、摄影个人专场作品展览的,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补助;由国家级文艺协会主办个人专场书法、美术、摄影等作品展览的,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补助。 (十四)加大导游人员培养资助力度 对新获评为特级导游人员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新获评为高级导游人员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对新列入文旅部金牌导游培养计划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对参加全国导游大赛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对参加全省导游大赛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五、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设立市级宣传文化事业和文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宣传文化事业建设、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重点文艺精品生产等。宣传文化事业建设项目、文化旅游招商推介和重大文化旅游活动,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编制项目和资金计划,报市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财政局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其他文化旅游项目、文艺精品创作项目、人才资助项目等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需事前立项的按规定程序申报,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组织专家评审验收,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补助方案,经市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审议后,由市财政局拨付项目资金。 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8月31日。实施对象为市区宣传文化事业单位、文旅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我市两项及以上政策的,从高不重复。《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宣传文化事业和文旅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通政办发〔2019〕70号)、《市政府关于印发〈环濠河博物馆群整体提升方案〉的通知》(通政发〔2019〕25号)同时废止。 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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