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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红线划定!险资黄金投资试点启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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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2-08 10: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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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红线划定!险资黄金投资试点启航

  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 林汉垚 北京报道

  2月7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投资黄金业务试点的通知》(下称《通知》),为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推动保险公司提升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决定开展保险资金投资黄金业务试点。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协会执行副会长曹德云称,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国内国际形势下,这项政策无疑扩大了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和资产配置空间,有助于改善保险资产配置结构,有助于提升保险投资收益的稳定性持续性,也有助于促进黄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低利率下黄金投资为险资添优势

  《通知》表示,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试点保险公司可以中长期资产配置为目的,开展投资黄金业务试点。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副教授徐高林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该《通知》为险资补充了一个重要的投资渠道,使险资投向进一步丰富和完整。保险业从大概十年以前就开始调研黄金投资,却一直没有放开。

  同时,徐高林分析,在低利率和资产荒的背景下,有利于险资完善投资组合和分散投资。虽然以巴菲特为代表的一些大咖对黄金投资不感冒,但在超低利率甚至0利率的背景下,黄金投资的优势还是有的,作为组合投资的补充性资产有一定配置空间。

  《通知》从试点内容、试点要求及监督管理三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在试点内容方面,《通知》界定了试点投资黄金的业务范围和投资方式,并确定了10家试点保险公司。

  其中,试点投资黄金范围包括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主板上市或交易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黄金询价即期合约、黄金询价掉期合约和黄金租借业务。

  试点参与主体包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10家保险公司参与试点。

  上设1%投资红线

  在试点投资要求方面,《通知》明确,试点保险公司投资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建立职责明确、授权清晰的决策授权机制,根据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合理的黄金配置和投资策略。试点保险公司投资黄金应当灵活运用大宗交易、询价交易、竞价交易等方式分期分批建仓,避免因异常交易行为对市场造成冲击。试点保险公司投资黄金应当使用货币资金,不得办理黄金实物的出、入库业务。

  《通知》要求,试点保险公司投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应当以风险管理或资产配置为目的,合理把控业务规模,禁止用于投机套利。

  此外,《通知》还要求,试点保险公司投资黄金询价即期和掉期合约,交易对手应当限于金融机构,并做好授信额度管理,切实防范信用风险。试点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控制掉期业务融资规模,融入资金禁止投资高风险和流动性差的资产,掉期业务远端的空头净敞口在任一时点应低于保险公司持有的黄金现货资产。

  试点保险公司开展黄金租借业务,交易对手应当限于金融机构,并合理控制交易对手集中度,单一交易对手租借规模不得超过试点保险公司持有黄金现货合约的20%。

  在投资比例上,《通知》要求,投资黄金账面余额合计不超过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试点保险公司投资比例计算应当全面、真实地反映投资情况,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以该业务黄金现货合约市值为统计口径,黄金询价掉期合约以该业务黄金持仓净敞口为统计口径,且单边的存续规模不超过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试点保险公司借出黄金规模应纳入投资比例管理。

  监督管理方面,《通知》要求,建立定期报告机制,试点保险公司需于每季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向金融监管总局报送试点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建立临时报告机制,出现不符合要求情形或重大风险事件,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报告,在符合试点要求前不得新增黄金投资;金融监管总局依法对试点保险公司投资黄金业务进行监督管理,违规将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

  徐高林认为,《通知》考虑已经非常周全,其定位是试点,也精心选择试点公司,制度设计也很完备,因此,对整个险资是有利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表示,开展保险资金投资黄金业务试点,是深化保险资金运用改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有益举措。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密切跟踪试点进展,加强监督管理,做好《通知》的实施工作,推动保险资金投资黄金业务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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